(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检查;组织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计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进行全市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制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制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负责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和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参与检查、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委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
(六)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负责市际间及市内跨县(市、区)之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工作,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七)指导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计划生育专业队伍。
(八)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九)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管理。
(十)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