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制订全市对外贸易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市外经贸宏观运行情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指导协调外经贸洽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指导全市外经贸企业改革;审核对外贸易经营权。
(三)指导管理全市进出口商品和加工贸易;指导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的申领;审核、报批境外外经贸机构和外商、港澳台商驻本市常设代表机构。
(四)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及其招标工作;指导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建设;指导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五)指导全市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研究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负责服务贸易统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负责全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审核上报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
(六)参与制定全市外商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全市外商投资的规模、方向和产业导向;编制招商计划,组织开展对外招商、谈判等活动;负责招商网络建设。
(七)审批、申报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审批、申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指导全市开放地区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工作。
(八)研究制订全市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和机构的审核、审批与管理;指导市内优势产业与专业市场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和设立分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
(九)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国际合作业务;审核全市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负责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负责全市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接受国际多双边援助;监督、检查和协调援外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一)委托审批或报批对外经济贸易出国(境)团组;负责管理外商邀请工作;负责接待境外贸易代表团组。
(十二)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银行、市贸促会等单位与外经贸有关的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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